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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卢小森与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森,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徐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临行初字第23号原告卢小森。委托代理人王卫军。被告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屈灵波。委托代理人王强。委托代理人王甫春。第三人徐保富。原告卢小森诉被告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林权争议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小森于2013年11月22日,以被告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现正在协调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小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彩芳审 判 员  朱 平人民陪审员  陈维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 清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