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慎学斌,东坡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凤。李某与冯某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慎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4月1日双方同居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2009年8月24日双方自愿在东坡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8月2日,被告将户籍迁入原告处入户。2011年7月18日,原告之父与被告发生纠纷,修文派出所处理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多,2011年1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被告冯某凤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8年4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2009年8月24日双方自愿在东坡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8月2日,被告将户籍迁入原告处入户。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发生纠纷,2011年7月18日,原告之父发现被告与另一男子在一起不愿回家,双方发生纠纷后报警,修文派出所出警处理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人口信息,接(报)处警登记卡,修文镇大轮村村委会及修文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差,婚后常发生纠纷,未建立起正常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二年,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双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不作处理。为改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凤离婚;婚生子李某某随原告李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建国代理审判员 覃建伟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