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逯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逯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72号罪犯逯静,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8)宝刑一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逯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3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逯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9次,并获2011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一次,系疾病犯。本院认为,罪犯逯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逯静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爻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