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冯海龙、潘初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龙,潘初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海龙,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潘初保,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初保、冯海龙伙同罪犯李彩丽、陈立、李兴旺、罗云峰、罗卫岗、舒希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安化县、桃江县等地盗窃通信电缆、电力电缆,并先后销赃给罪犯吴能成、吴孟其等人,其中被告人冯海龙参与作案9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91382元,被告人潘初保参与作案8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864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7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伙同李彩丽、陈立、李兴旺等人来到湖南省安化县乐安镇彭家村与马井村交界处,盗窃了安化县电信局梅城支局HYA100×2×0.5mm2型通信电缆线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00元。2.2007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伙同李彩丽、李兴旺、陈立、罗云峰等人来到安化县乐安镇彭家村与马井村交界处,盗窃了安化县电信局梅城支局HYA100×2×0.5mm2型通信电缆490米,事后销赃给吴能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50元。3.2007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伙同李彩丽、李兴旺、陈立、罗卫岗、舒希等人来到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319国道油草铺地段,盗窃了中国电信宁乡分公司HYA200×2×0.5mm2型通信电缆线210米,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5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670元。4.2008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冯海龙伙同李彩丽、李兴旺、陈立、罗卫岗、舒希等人来到桃江县浮邱山,盗窃了桃江县电信局HYA200×2×0.5mm2型通信电缆线200米、HYA20×2×0.5mm2型通信电缆线50米、HYA10×2×0.5mm2型通信电缆线50米,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900元。5.2008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伙同李彩丽、李兴旺、陈立、罗卫岗、舒希等人来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友仁村长益高速公路边,盗窃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HYA200×2×0.4mm2型通信电缆线350米、HYA100×2×0.4mm2型通信电缆线180米,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0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0390元。6.2008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伙同李彩丽、陈立、李兴旺、罗卫岗、舒希等人来到长沙市麓谷麓天路处,盗窃了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HYA500×2×0.4mm2型通信电缆线350米,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8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750元。7.2008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伙同李彩丽、李兴旺、陈立、罗卫岗、舒希等人来到长沙市西二环线辅道桃花岭至王家湾路段“矿冶交26箱”处,盗窃了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HYA200×2×0.4mm2型通信电缆线783米,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2000余元。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622元。8.2008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伙同李彩丽、李兴旺、陈立、罗卫岗、舒希等人来到长沙市井湾子井奎路小学前,盗窃了长沙市铁通公司HYA600×2×0.4mm2型通信电缆线70米,事后销赃给刘孟其,得赃款人民币6300余元。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350元。9.2008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伙同李彩丽、李兴旺、陈立、罗云峰、罗卫岗等人来到长沙市猴子石大桥西,打开通信电缆井盖,盗割了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HYA400×2×0.4mm2型通信电缆线150米。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等人正在将剪断的通信电缆线从井内抽出时被巡查护线人员发现,陈立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潘初保、冯海龙等人逃脱。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350元。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潘初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冯海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潘初保、冯海龙各退赔人民币2万元给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情况说明、被害单位的发破案报告表、本院(2008)岳刑初字第249号、(2009)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条、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长价认证(2008)1696、1731、2256-1-3、2509-1-2-5号价格证明结论书、罪犯陈立、李彩丽、李兴旺、罗云峰、罗卫岗、舒希、吴能成、刘孟其、张金云的供述、证人李正国、赵玮、郭轶、黎罗生、夏诚、高波的证言、被告人潘初保、冯海龙的供述、同案陈立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二被告人伙同他人最后一次盗窃均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海龙、潘初保当庭认罪并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帮教材料愿意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管。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法院。)二、被告人潘初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砾中人民陪审员 钟学仁人民陪审员 田青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