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孙志良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士峰,孙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189号申请执行人葛士峰,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峰头镇。被执行人孙志良,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志良在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志良在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高峰头信用社的存款65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军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位执行一庭拟稿人徐林打印人赵艳校对人文军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郯执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米跃峰,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263-1号7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72822197805200552。被执行人徐艺,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古槐路98号9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7132219820308056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艺在供电局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的存款元。账号:6222021610005643262。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徐林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文军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郯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薛艳才,男,1978年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北关五街,居民。被执行人曹廷坤,男,1978年生,汉族,郯城县第一中学,教师。被执行人颜林,男,1978年生,汉族,郯城县第一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卢艳龙,男,1976年生,汉族,郯城县第一中学,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郯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艳龙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的存款至元。账号:2293539980130114004。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帐号:370018272530596666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闻振江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廖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