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飞与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付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孙飞,现住白城市。被告付文生,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诉被告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