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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飞与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付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孙飞,现住白城市。被告付文生,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诉被告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