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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崔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栖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栖霞市苏家店镇苏家店村83号。2002年8月21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霞市院栖检诉刑诉(201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先后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得奶山羊两只、母牛一头,涉案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5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崔某窜至本村苏殿爱家,采用破锁方式秘密潜入羊棚,将两只奶山羊盗走。经栖霞市价格认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只奶山羊价值人民币2520元。2、被告人崔某先后于2013年6月29日、7月1日两次趁王增平家的母牛无人看管之机,秘密将其家母牛牵走,后被王增平发现并将被盗母牛追回。经栖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增平家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1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崔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属于已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立广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贾振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春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