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林诉被告白寨乡要寨村小学、白寨乡要寨村村委会、白寨乡总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张志林。原告侯麦兰。被告白寨乡要寨村小学。法定代表人李振海。被告白寨乡要寨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告白寨乡总校部。法定代表人申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林诉被告白寨乡要寨村小学、白寨乡要寨村村委会、白寨乡总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志林、侯麦兰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林、侯麦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田红志审 判 员 白学堂人民陪审员 张书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