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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林诉被告白寨乡要寨村小学、白寨乡要寨村村委会、白寨乡总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张志林。原告侯麦兰。被告白寨乡要寨村小学。法定代表人李振海。被告白寨乡要寨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告白寨乡总校部。法定代表人申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林诉被告白寨乡要寨村小学、白寨乡要寨村村委会、白寨乡总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志林、侯麦兰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林、侯麦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田红志审 判 员  白学堂人民陪审员  张书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