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尤成山与潘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成山,潘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尤成山,男,1968年11��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卫功德,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丽,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家安,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成山诉被告潘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成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家安银行帐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尤良鹏以其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以东,石门路以北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尤成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潘家安银行帐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尤良鹏位于安徽省合经区松林路以东,石门路以��(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慈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