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刘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584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8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因是再婚,婚前缺乏了解,盲目结婚。婚后多年,与被告性格、脾气、个性合不来,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一直在外务工,被告有点钱就爱赌,不关心家庭及原告,夫妻生活不协调。原、被告现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债务4000元共同偿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谢某某主张与被告刘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主张与被告刘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其主张无据证实,故其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