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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黄民初字第0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俊与陈学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陈学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黄民初字第0559号原告王俊。被告陈学虎。原告王俊诉被告陈学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建伟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诉称,2012年原告为被告经营的渔船进行机舱修理,结欠原告修理工资11000元,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出具欠条,但欠款至今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学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原告为被告经营的渔船进行机舱修理。2013年6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王俊工人工资壹万壹仟元整(2012年上半年机舱修理)。该欠款至今未偿还,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款项,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俊欠款人民币1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陈学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