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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芦洪庆与刘耀、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洪庆,刘耀,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43号原告芦洪庆,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楼××号。被告刘耀,男,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省××市××区××路××号××号楼××室。被告XX,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省××县××镇××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洪庆与被告刘耀、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洪庆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洪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9元减半收取2334.5元由原告芦洪庆承担。审 判 长  孟晓红审 判 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