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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301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小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01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标,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改,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女,女。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在管辖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