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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杜卫娟与田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卫娟,田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35号原告杜卫娟。委托代理人沈建国。被告田金林。原告杜卫娟与被告田金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何金松因工程之需,于2013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由被告田金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要,何金松和田金林相互推诿,至今未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田金林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查明:何金松以承接工程、家庭所需为名,用高利诱惑、以其个人名义向多人借款,到期后不能归还借款,致使多人遭受损失,已至本院申报的达283.13万元。现何金松于2013年8月底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金松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借款,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且隐匿行踪、下落不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卫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