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商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季××、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季××,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179号原告:高××。被告:季××。被告:王××。原告高××与被告季××、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起诉称:被告季××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被告季××因经济紧缺,于2013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季××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季××未清偿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高××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由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季××、王××未作答辩。原告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季××与被告王××的身份查询回执1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的事实。2、借条1张。拟证明在2013年1月20日,被告季××向原告高××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的事实。3、临海市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某某担共同偿还的事实。被告季××、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高××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季××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20日,被告季××因缺少资金向原告高××借款10万元,被告季××出具借条1张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季××、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经贷款人催告后,借款人仍未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王××对该笔债务应某某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高××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高××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季××、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