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员工。被执行人刘玉民,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行人刘玉民于2013年7月1日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28161.67元(2013年6月21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2元。该款至今未付。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部分借款,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