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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尹元元与冯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元元,冯旭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尹元元,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娄烦县娄烦镇尹家窑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新维宪(娄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旭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山西省娄烦县娄烦镇尹家窑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元元与被告冯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元元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元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元元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元元负担。审判长  段晋军审判员  冯亚静审判员  侯慧慧���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