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尹元元与冯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元元,冯旭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尹元元,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娄烦县娄烦镇尹家窑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新维宪(娄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旭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山西省娄烦县娄烦镇尹家窑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元元与被告冯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元元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元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元元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元元负担。审判长 段晋军审判员 冯亚静审判员 侯慧慧���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