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孔祥新与武计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新,武计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孔祥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庆海。被告武计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新诉被告武计迎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新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孔祥新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