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湾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美桦、刘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美桦,刘明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732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西路下段71号。法定代表人:周京燕,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彧,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佳,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美桦。被告:刘明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美桦、刘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4.00元,免交。审判员 李 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