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彭某。被告许某。原告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田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