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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彭某。被告许某。原告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田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