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陈国其与肖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其,肖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陈国其。委托代理人:冯皓。被告:肖雪。本院在审理陈国其与被告肖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其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其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