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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调确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桃香与陈久全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3)罗调确字第222号申请人:黄桃香,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罗源县。申请人:陈久全,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罗源县。2013年8月24日16时30分许,申请人陈久全驾驶闽AZ13**号中型客车(内坐申请人黄桃香等人),由罗源县洪洋乡往罗源县城关方向行驶,路经143县道12KM+900M处,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时发生侧滑,车辆碰撞道路右侧山体,造成车上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申请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在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陈久全愿意赔偿申请人黄桃香医疗费9236.31元,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5150元,车旅费138元。二、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签字生效,赔偿款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今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申请人黄桃香与申请人陈久全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桃香与申请人陈久全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