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刘凡银与四川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银,四川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刘凡银。被告:四川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映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凡银与被告四川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凡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四川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资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凡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四川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