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靳恩宇诉南票区沙锅屯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恩宇,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56号原告靳恩宇,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干部,现住XXX。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郭宝清,主任。原告靳恩宇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沙锅屯街道)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春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阎霞、詹石杰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耿介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靳恩宇,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郭宝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恩宇诉称,1996年10月11日,沙锅屯街道在缸窑岭开了座小煤矿,给工人开资因资金紧张,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承诺给3分利息。原告把10000元交给矿现金李亚辉,李亚辉收款后为原告出具一份“收靳恩宇1万元”的收条。当时李亚辉在收条上未写利息,经时任沙锅屯街道党委书记陈文生同意,原告在收条下边填上3分利息。因被告在原告处多次借款,所以在陈文生和李树峰(主任)退休前给原告写了一份还款计划(用街道多余房屋出租房费逐年偿还),但还款计划中遗漏本案这笔借款10000元。现在陈文生为我出具一份新的证据,为尊重事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沙锅屯街道偿还1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靳恩宇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已经过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00044号一审判决及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葫民二终字第00027号终审判决,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靳恩宇诉讼请求,并且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靳恩宇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并且又有新的证据将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街道办事处诉至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恩宇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靳恩宇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春娜人民陪审员 阎 霞人民陪审员 詹石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