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贾建设诉被告蔺柄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设,蔺柄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贾建设,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被告蔺柄人,男,汉族,29周岁,住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地税大厦2楼。负责人李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设诉被告蔺柄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经私下协议解决,现原告贾建设于2013年1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建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设撤回对被告蔺柄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