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复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沈燕波与戴壮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燕波,戴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睢复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沈燕波,个体户。被执行人戴壮,个体户。沈燕波与戴壮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睢民一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戴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燕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戴壮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虽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睢民一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宁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