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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邓法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俊强与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张正铎、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南桥店居委会二组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强,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张正铎,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南桥店居委会二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韩俊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2日,个体工商户,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原邓州市东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威,任该办事处主任。被告:张正铎,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南桥店居委会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强诉被告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张正铎、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南桥店居委会二组为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俊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俊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俊强负担。审 判 长  程富君人民陪审员  张光胜人民陪审员  王书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