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董学刚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学刚,曾用名董学建,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8月6日由高唐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学刚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双双、赵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学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9日至5月15日,在被告人董学刚的提议下,被告人董学刚伙同隋玉海、邱新路、杨吉旺、隋华桥、陈良、朱岳(六人均已被判刑)经预谋后,交叉结伙在高唐县城郊公路上多次追逐、拦截路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参与抢劫作案八起,劫得人民币803元,手机九部、价值人民币1750元。具体分述如下:一、2007年4月19日晚11时许,被告人董学刚伙同邱新路、隋华桥、陈良在高唐县西环路和308国道交叉路口转盘北,追赶骑自行车下班路经此地的高唐县神州焊接材料公司职工李某甲,在将其按倒在地欲索要财物时,因警车路过被公安巡逻干警发现而逃离现场,抢劫未遂。二、2007年5月2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董学刚伙同隋玉海、邱新路、杨吉旺、朱岳、陈良在高唐县希望小学南公路上,六人拦截骑电动车路经此地的李某乙和其妻子,以用刀子顶身、用木棍压脖子威胁以及搜身等手段,强行索要摩托罗拉998手机一部。案发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该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李某乙。三、2007年5月10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董学刚伙同隋玉海、邱新路、杨吉旺在高唐县汇鑫办事处太和庄村东公路上,拦截骑自行车路经此地的刘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强行索要人民币100元及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案发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当日凌晨2时许,四人又在高唐县康乐小区东西公路东首,持刀追赶、拦截路经此地的康乐小区居民高某、徐某,以用刀子顶身等威胁手段,向高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向徐某索要人民币100元、三星S508+手机一部。案发后,经鉴定,被抢摩托罗拉V3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抢三星S508+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该三星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徐某。四、2007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学刚伙同隋玉海、邱新路、杨吉旺在高唐县新西环路与鼓楼西路十字交叉路口,拦截骑电动车下班路经此地的王某甲,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向其索要人民币3元及银白色高科V33手机一部。随后,四人又在该路口追赶、用刀子砸骑摩托车在此路过的王某乙、李某丙二人,因王某乙加速脱离,抢劫未遂。当日凌晨2时许,四人又在高唐县新西环路三里岔村西路段,拦截骑电动车下班路经此地的董某,采取拳打脚踢、持刀放脖子上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人民币30元及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当日凌晨2时40分许,四人又在高唐县新西环路三里岔村南公路上拦截骑电动车路经此地的高魏某某,将其突然从电动车上拽下,实施抓头发、脚踹等轻微暴力,强行索要人民币40元及波导M29手机一部。案发后,经鉴定,被抢高科牌V33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诺基亚3100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波导M29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该三部手机被追回,分别退还被害人王某甲、董某、魏某某。五、2007年5月15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董学刚伙同隋玉海、邱新路在高唐县汇鑫办事处太和庄村东公路上,拦截、追赶骑自行车下班路经此地的王某丙,欲向其索要财物,致使王某丙摔倒后身体多处受伤,后主动停止抢劫行为,犯罪中止。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丙之损伤为轻微伤。随后,三人又在该处持刀拦截骑自行车上班途经此处的高唐县泉林纸业有限公司职工李某丁,以用刀子顶身等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诺基亚1110手机一部,再次索要钱财过程中,隋玉海持刀将被害人李某丁臀部捅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丁之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被抢诺基亚1110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该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李某丁。此后,三人在同一地点拦截骑自行车路经此地的于某,将其从自行车上拽下,以用刀子顶身等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人民币30元及摩托罗拉L7手机一部。案发后,经鉴定,被抢摩托罗拉L7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该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于某。另查明:2013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董学刚到高唐县公安局汇鑫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抢劫罪行。在审理过程中,其近亲属主动退还赃款20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抢手机七部及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的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编号X3715261821002007030086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人张洪明和邹庆杰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办案人张洪明和林杰调取的被告人董学刚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汇鑫派出所办案人安希文和赵敬强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2007)高刑初字第105、11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收取退赃款及被害人高某甲出具的收据,证人袁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高某甲、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丙、董某、魏某某、王某丙、李某丁、于某的陈述,高唐县公安局鉴定人高红和于云祥出具的(高)刑法字第197号法医学损伤鉴定书,于云祥和刘长恒出具的(高)刑法字第198号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被告人董学刚指认作案现场照片,高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聊高唐价鉴字(2007)﹤S﹥31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被告人董学刚的供述及同案人隋玉海、邱新路、杨吉旺、隋华侨、陈良、朱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学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隋玉海、邱新路等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多次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学刚提议抢劫,积极实施抢劫犯罪系主犯;其部分犯罪未遂,一次犯罪中止,投案自首,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学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占左人民陪审员 杨吉勇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恒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