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岳二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二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2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二喜,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岳二喜危险驾驶一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22号起诉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二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3日20时00分,被告人岳二喜醉酒后驾驶×××黑色东南牌小轿车在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外环路建北口建北二校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岳二喜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94.8mg/100ml,经对提取的被告人岳二喜血液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岳二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03mg/100ml。被告人岳二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20时00分,被告人岳二喜醉酒后驾驶×××黑色东南牌小轿车在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外环路建北口建北二校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岳二喜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94.8mg/100ml,经对提取的被告人岳二喜血液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岳二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0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岳二喜患有疾病,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建议其治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登记表;2、被告人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照片;3、被告人岳二喜身份情况;4、查获经过;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被告人供述。7、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二喜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岳二喜在犯罪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二喜自愿交纳罚金,在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现患有疾病,经过对被告人岳二喜的司法考察,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二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婕人民陪审员 郭美生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