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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商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卢晓波、许升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卢晓波,许升山,齐学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商初字第15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委托代理人宋春永。被告卢晓波。被告许升山。被告齐学娟。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坊商初字第153-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79821.0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平生代理审判员  汤婷婷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