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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赵超与赵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赵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911号原告赵超。委托代理人章剑秋。被告赵趱。委托代理人朱莲萍。原告赵超与被告赵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钧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剑秋,被告赵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莲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超诉称,被告在靠近原告房门对面的通道上安装水斗,并在水斗上外接一根输水软管,用于洗刷痰盂倾倒污水,原告为此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杨浦法院出具(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47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拆除通道上的水斗,判决生效后被告将水斗拆下并未移除,而是堆放在后院走道上,被告在水斗水斗上洗刷痰盂、将污水泼洒在后院走道以及原告房门口,污染生活环境,影响身心健康,现要求被告拆除放在后院用于洗刷痰盂的水斗及水斗下的砖块、外接软管,搬移白色塑料桶,恢复原状。被告赵趱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上次诉讼后,被告已经将水斗移出。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是老式私有房屋,后半幢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告,其余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两家房屋相邻,原告房屋在西面,被告房屋在东面,共用一条通道。被告从外面回家需由该通道经过原告家。被告在通道上落水管朝东方向约40-50公分左右放置了水斗、垫水斗的砖块、外接软管,并摆放一个白色塑料桶,用于清洗马桶、拖把等。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污染生活环境,影响身心健康,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两家过道上放置了水斗、垫水斗的砖块、外接软管,并摆放一个白色塑料桶,用于清洗马桶、拖把等,影响了原告的起居生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放在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后门通道上的水斗及水斗下的砖块、外接软管,搬移白色塑料桶,恢复原状。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人民币40元,应由被告赵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钧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