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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袁正英与刘石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正英,刘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袁正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石东,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石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刘石东立即赔偿袁正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351元(金额计算到2013年11月20日),负担执行立案费50元,以上共计11,401元。但刘石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刘石东在银行有存款4,000余元,同时查明刘石东的配偶刘小平在银行有存款8,300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款系刘石东、刘小平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刘石东及其配偶刘小平夫妇在银行的存款11,401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