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69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与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坤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