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杨生与宋垚林、郝广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宋垚林,郝广瑛,李保良,谢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杨生,农民。被告宋垚林,农民。被告郝广瑛,农民。被告李保良,农民。被告谢建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与被告宋垚林、郝广瑛、李保良、谢建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生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垚林、郝广瑛、李保良、谢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杨生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