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曹健(一般代理),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4年7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传领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健,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1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儿陈紫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判令被告给付经济补偿2万元、财产损失5398元。被告陈某某辩称,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很深,婚后感情较好;双方收入均由原告保管;为了孩子利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7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7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月22日生育女儿陈紫轩。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偶有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电话录音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经过半年多了解后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虽然在生活中偶发冲突,但均因琐事引发,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夫妻感情是可以进一步好转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彩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诉讼费,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传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君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