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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唐某某给付张某某30000元,唐某某未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权利人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人3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英雄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