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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执恢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南和邦炼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沪高执恢复字第2号(2013)沪高执恢复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吉晓辉。被执行人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泰钟。被执行人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陈铁铭。被执行人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海南和邦炼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厦门大洲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南和邦炼油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4日作出的(2001)沪高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徐民二(商)破字第5-3号民事裁定,宣告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破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其所涉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沪高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涉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毛译宇代理审判员  杜治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