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郴北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2010年12月31日因吸食K粉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天并处罚款二千元。2013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侯审。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郴北检刑诉字(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邀请李某甲等朋友在自己开的餐馆吃晚饭后到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小学三楼一会所玩。当晚在该会所玩的人包括被告人李某某本人及其朋友以及他们叫到该会所玩的人共有数十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小段”买来500元K粉供大家吸食。民警接警后出警到现场抓获吸毒人员10余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证人彭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尿样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田海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静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