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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谢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无刑初字第003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阿军子”,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赌博罪、诈骗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香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租用同村村民王某某家房屋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牌九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约7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3年3月19日在上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等书证,证人吴某某、叶某某、胡某、张某某、徐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冬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郁 芳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