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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某乙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2011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吴善巧。被告人林某乙。2011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某丙。2011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犯赌博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吴善巧、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发现网吧有许多人利用456游戏网站进行赌博,通过低买高卖游戏筹码“欢乐豆”可以赚取差额,其就固定在新世纪网吧包设电脑买卖“欢乐豆”。后因生意太忙,9月份时林某甲叫被告人林某乙(其小舅子)一起帮忙,又过了十来天,被告人林某丙(其妻)也参与“欢乐豆”买卖,三人分日晚轮班,至案发时2011年10月19日,非法获利至少十五万余元。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以营利为目的,为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具、赌资,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获利金额十五万有异议,认为按照七天的充值记录推算出来不合理,具体金额要求按照账本计算。被告人林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非法获利具体数额不清楚。被告人林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仅参与充值两、三次。被告人林某甲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甲开始买卖的时间不能确定,非法获利数额在不能查清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2、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买卖的虚拟货币用于赌博,且买卖虚拟货币行为只是普通违法,不构成赌博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发现网吧有许多人利用456游戏网站进行赌博,就在该网站进行注册,低买高卖游戏筹码“欢乐豆”给参与赌博的人,从中赚取差额,其就固定在新世纪网吧包设电脑买卖“欢乐豆”。后因生意太忙,9月份时林某甲叫被告人林某乙一起帮忙,又过了十来天,被告人林某丙也参与帮忙,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交易“欢乐豆”约84亿,非法获利约四万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证明的内容有:“欢乐豆”是一种网络赌博用的筹码,赌博的人赌赢之后把“欢乐豆”卖给其,一般是1500万左右“欢乐豆”换1000元人民币,赌博人到其这里买“欢乐豆”,一般1000元人民币只能买1400万左右“欢乐豆”,从中赚取差价的。456网站QQ群里的银商之间也买卖“欢乐豆”,再转卖给赌博人。其从2011年5、6月份开始买卖“欢乐豆”,到9月份的时候叫林某乙一起做,过了十来天,林某丙也一起帮着做,林某丙白天做,其和林某乙晚上做。2、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证明的内容有:456游戏网站有麻将、牛牛等游戏,许多人利用游戏购买欢乐豆后进行赌博。其帮林某甲卖网络赌博的筹码“欢乐豆”,只做了一个多月,一般卖一万元“欢乐豆”大概赚到300到500元。林某甲给了其三千元左右的钱,还有二千元左右的物品给其小孩子。3、被告人林某丙的供述,证明的内容有:2011年5、6月份其老公林某甲在456游戏网站注册了账号,从事欢乐豆买卖,提供给赌博人员,9月份叫来林某乙帮忙做,讲好一个月5000元生活费。后来,其也帮忙买卖“欢乐豆”,做了二十多天就被公安抓获。4、证人叶某、林某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林某甲夫妻在新世纪网吧卖456游戏的银子筹码,获取差价。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都是新世纪网吧的会员,一直开了固定电脑,一天24小时都在电脑上。6、证人梅某、芦涛、郑某、严某的证言,证明参与456网络游戏来赌博,“欢乐豆”作为筹码可以换现金买卖,都曾在被告人林某甲夫妻、小舅子林法改(即林某乙)处买卖,他们从中赚取差价。7、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1年10月19日18时许对被告人林某丙口头传唤并当场对其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扣押三本笔记本,内记载疑似买卖账目的信息。8、交易记录,证明涉案可查询账号“113129”的2011年10月14日至2011年10月19日的“欢乐豆”交易记录,账号“西南北”的2011年10月13日至2011年10月19日的“欢乐豆”交易记录,约有84亿数量欢乐豆交易。9、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归案情况。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身份情况。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甲具体获利数额无法查清的辩护意见问题。经查,侦查机关提取的从2011年10月13日至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的游戏账户的“欢乐豆”交易记录约有84亿,按照三被告人供述的买卖差价,获利约4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按照林某甲、林某丙的供述推算他们的获利数额,依据不充分,对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林某甲不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在本案中从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各证人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参与该网站游戏的人员全都参与赌博,被告人林某甲明知这些人员使用“欢乐豆”赌博而仍予以买卖,属为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的直接帮助,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故本院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以营利为目的,为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具、赌资,非法获利4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追缴被告人林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道长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人民陪审员  王方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