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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凯与淄博市临淄区鑫金宝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街道办事处张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张凯,居民。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鑫金宝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张家新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经理。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街道办事处张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张家新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鑫金宝物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街道办事处张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 判 长  张凌燕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人民陪审员  时营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