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商诉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21-05-11
案件名称
广东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与章祖江、张金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远华贸易有限公司;章祖江;张金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太商诉保字第0014号 申请人广东远华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10998-3,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东坑三横中路1号2栋1204房。 法定代表人龙跃远,总经理助理。 被申请人章祖江,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申请人张金花,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申请人广东远华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章祖江、张金花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252503元或相应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章祖江、张金花名下的房地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介彬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