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申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3-12-29

案件名称

泰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晓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马晓刚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0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新明,山东省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俊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晓刚。委托代理人:杨大刚,山东瑞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艳,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泰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晓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泰安现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侯建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叶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