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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燕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案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24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0月1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燕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盘旋路开始经营“凯富商行”,为了牟利,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常从定西市内其他商店及他人处收购各类品牌的卷烟在“凯富商行”进行销售。2013年3月26日,定西市安定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从“凯富商行”查获各类卷烟862.8条。当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在“凯富商行”六楼楼顶等处查获燕某某准备向外销售的各类卷烟320条。经鉴定,上述共计1182.8条各类品牌卷烟中,有64.8条系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为9477.71元,其余卷烟为真品卷烟,价值为194037.86元。综上,被告人燕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03515.57元。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同意,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报案材料,定西市安定区烟草专卖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燕某某供述,证人张某、温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说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送清单,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抽样单,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3.26”燕某某案件清单,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烟销(2010)58号文件“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烟销(2013)17号文件“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卷烟价格的通知”,被告人燕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辩解:从“凯富商行”六楼楼顶查获的中华(软)等高档烟是其给其丈人收购的。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燕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盘旋路经营“凯富商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3年3月26日,定西市安定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对被告人燕某某经营的“凯富商行”进行检查时,从其柜台、库房、地窖等处查获红梅(软黄)、红塔山(经典100)等各类品牌卷烟共862.8条。当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在“凯富商行”六楼楼顶查获被告人燕某某准备向外销售的中华(软)、兰州(硬飞天)等各类品牌卷烟共298条,在被告人燕某某租住房里查获黄金叶、红塔山等各类品牌卷烟共22条。总计查获各类品牌卷烟1182.8条。经鉴定,查获的1182.8条各类品牌卷烟中,有中华(硬)等6个卷烟品牌规格64.3条系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为9447.71元,有中华(软)等86个卷烟品牌规格1118.5条为真品卷烟,价值为194067.86元。综上,被告人燕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03515.5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定西市安定区烟草专卖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12月20日定西市安定区烟草专卖局接到关于定西市安定区盘旋路“凯富商行”燕某某从事卷烟倒卖行为的匿名举报后,通过3个月时间的排摸监控,于2013年3月26日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开摆卖卷烟,并在其柜台、库房、地窖、楼顶等处查获大量各类品牌卷烟,遂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26日决定对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燕某某供述,证明其在定西市安定区盘旋路经营“凯富商行”,其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了挣钱,其偷着购进些烟,然后卖出去。公安机关和烟草公司从其处查扣的云烟、白沙烟、杂牌烟是温某某送来其收下的,公安机关和烟草公司从其处查扣的其他烟是其从定西市安定区的小卖部、商店收购来的。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燕某某是其丈夫,其和燕某某一起经营“凯富商行”。其商行没有烟草专卖证,“凯富商行”里的烟草是燕某某从别的小卖部、商店收来的,有些是别人送来的。姓温的给“凯富商行”送的主要是软云烟、白沙烟这两种烟,还有一些黑鬼等杂牌烟。4、搜查笔录,扣押说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于2013年3月26日在定西市安定区盘旋路被告人燕某某经营的“凯富商行”的六楼楼顶查获中华(软)、兰州(硬飞天)等各种品牌卷烟共298条,在燕某某租住房里查获黄金叶、红塔山等各种品牌卷烟共22条,均予以扣押;定西市安定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于2013年3月26日对被告人燕某某经营的“凯富商行”进行检查时,从其柜台、库房、地窖等处查获红梅(软黄)、红塔山(经典100)等各种品牌卷烟共862.8条,予以扣押并移送公安机关。5、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抽样单,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3.26”燕某某案件清单,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烟销(2010)58号文件“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烟销(2013)17号文件“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卷烟价格的通知”,证明从被告人燕某某经营的“凯富商行”及其库房等处查获的1182.8条各种品牌卷烟中,有6个卷烟品牌规格64.3条,案值9447.71元,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有86个卷烟品牌规格1118.5条,案值194067.86元,为真品卷烟。查获的涉案卷烟共价值203515.57元。6、被告人燕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燕某某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温某某证言,对本案不具有证明作用,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燕某某有关犯罪事实方面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燕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查扣的1182.8条涉案卷烟,依法没收,待判决生效后,由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张晓萍人民陪审员  杨亚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