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坊法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德江与黄德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江,黄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江,农民。被执行人黄德宝,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江与被执行人黄德宝(2012)坊峡民初字第75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1620.9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宝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德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坊峡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