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谌飞与吴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谌某,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务农。被告吴某,女,1990年8月4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谌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建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谌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