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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郑华建与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建,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巡回法庭拟稿:核稿: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90号原告:郑华建。委托代理人:郑建飞。被告: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波。委托代理人:严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建与被告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华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郑华建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