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北麂壳菜岙村邻居林某甲家,踹门入室,窃取林某甲家中王老吉饮料一箱、金龙鱼食用油一瓶、红虾干两袋和五斤左右鱼干。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95元。2013年2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再次窜至林某甲家,溜门进入,窃取林某甲家人民币220元和半斤紫菜、两只鸡、两小袋豆腐花。经估价,被盗豆腐花价值人民币9元。案发后,金龙鱼食用油、鱼干、紫菜等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林某甲,被告人王某又赔偿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1000元。为此,被害人林某甲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证人苏某、曾某的证言,住址结构照片及说明,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关于从轻处罚的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部分退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