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大连海密梯可泵业有限公司与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海密梯可泵业有限公司,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海密梯可泵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照生效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滩路峄化小区的登记房产证号未0111911号、0111908号、01119**号房产三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