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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3)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马贝贝,马运飞,王银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负责人苗晓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马贝贝。被执行人马运飞,系被告马贝贝的父亲。被执行人王银连,系被告马贝贝的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马贝贝、马运飞、王银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贝贝、马运飞、王银连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