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3)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马贝贝,马运飞,王银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负责人苗晓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马贝贝。被执行人马运飞,系被告马贝贝的父亲。被执行人王银连,系被告马贝贝的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马贝贝、马运飞、王银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贝贝、马运飞、王银连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百度“”